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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劳务派遣跨区域新规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1995]40号文发布了《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管理,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使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有序流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的重要性。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业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为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管理,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动的现象比较突出,给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规定》要求,做好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数量控制、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实行证、卡管理制度。农村劳动者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务工,需先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凭《就业登记卡》到务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方可在当地务工。
用人单位需要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招用农村劳动力时,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心)办理跨区域招收农村劳动力许可证,并在应招对象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组织招收。
用人单位录用外地农村劳动力后,必须在15日内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或验审《就业证》。
三、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视情节轻重,按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中介活动的,责令其终止中介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证、卡管理制度,每年对其发放的《就业证》进行一次年审,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