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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铭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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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办公室(涉及诉讼)
联系人:钱律师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三)正式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十)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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