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网站地图|XML您好,欢迎来到泰安市铭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
15550800093
0538-6966369



联系方式
泰安市铭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538-6966369

公司手机:155-5080-0093

公司传真:0538-6966369

企业邮箱:sdmrhr@163.com

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区政府对面中天城市广场1801-1803

法务办公室(涉及诉讼)

联系人:钱律师

您当前位置:泰安市铭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新闻资讯 >> 公司动态 >> 浏览文章

泰安社保代理公司提醒您试用期员工也要上社保

很多人都不清楚在试用期的时候单位应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其一也是由于对劳动法的规定不够了解,其二可能是因为单位说了试用期不缴纳,所以员工以为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那么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吗?泰安社保代理公司给你解答。

泰安社保代理公司提醒您试用期员工也要上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是必须的。如果企业不给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的话,会承担以下后果。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不追究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单位规定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就属于此种情况。在单位工作没满一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干的工龄越长,补偿越多。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

3. 关于试用期社保问题,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约定双方一旦诉诸法律,还是要按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泰安社保代理公司提醒大家,还是要及时给试用期员工办理社保的。